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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营不规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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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2018年4月17日),交通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指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综合排名靠后的本区域内的试点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运营不规范、监测异常率较高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通知》中还指出,要积极推动相关税收政策落地实施,推动落实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个体运输业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代个体运输业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政策。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广大货车司机的关心关爱和正面引导,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服务意识,通过提供财务管理、物流金融、保险理赔、集中采购等服务,解决货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降低货车司机的经营负担;要积极推进“司机之家”建设,切实改善货车司机的食宿条件;要深入了解货车司机群体的经营情况,真实反馈司机诉求。
 
  另外,《通知》还强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在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冷链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推广无车承运物流模式,鼓励试点企业探索无车承运模式与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融合应用的发展路径。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交通部发话:对运营不规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交通部发话:对运营不规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交通部发话:对运营不规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交通部发话:对运营不规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交通部发话:对运营不规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健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监测评估机制,优化无车承运人发展环境,促进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试点运行监测评估
 
  (一)完善监测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功能。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中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加强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合作对接,为试点企业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公共信息查询服务。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向部、省两级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入网信息、轨迹信息用于运行监测分析。
 
  (二)定期开展试点监测评估。平台管理中心要按照《无车承运人试点综合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的要求,以2018年1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为评估周期,汇总计算试点企业监测评估结果,并在评估周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部。部将根据平台管理中心报送的评估结果,对试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
 
  (三)加强试点运行重点督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综合排名靠后的本区域内的试点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及时发现试点企业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试点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运营不规范、监测异常率较高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四)做好监测数据保密工作。平台管理中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用户账号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用户账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试点企业运行信息,不得利用监测数据进行商业开发,严格保护试点企业的信息安全。
 
  二、优化试点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进一步规范个体运输业户经营许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个体业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对个体业户申请经营资质设置障碍。
 
  (二)优化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道路运政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电子证照等手段,为道路货运经营业户许可申请、业务变更、信息查询等事项办理提供便捷化通道和平台。加快推进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网上办理,探索推进道路货运驾驶员异地诚信考核签注、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
 
  (三)着力解决试点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试点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试点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企业经营负担重、分支机构设立不便捷、个体运输业户工商登记难等突出问题,为试点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拓展服务范围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三、推动完善相关税收保险政策
 
  (一)积极推动相关税收政策落地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学习借鉴江苏、河南两省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货车司机分散独立经营的特点,优化创新税收征管理念和模式,推动落实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个体运输业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代个体运输业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政策。协助税务部门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加强运输业务真实性核验,拓展税务系统网上服务功能,有效降低试点企业税负。
 
  (二)探索创新责任保险制度。试点企业要加强与专业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和推广应用无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建立完善适应无车承运人运营模式特点的保险制度,提高试点企业风险防范和偿付能力,切实保障货主权益。
 
  四、强化运输安全管理
 
  (一)督促试点企业加强运输生产安全监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实际承运人资质审核,试点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货运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不得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不得委托实际承运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要督促试点企业强化运输动态监控,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实际承运人开展培训教育,及时对不规范运营行为进行提示;要督促试点企业强化对实际承运人的动态考核,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二)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试点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的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平台企业集聚行业从业人员多、组织管理能力强等优势,加强对广大货车司机的关心关爱和正面引导,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服务意识,通过提供财务管理、物流金融、保险理赔、集中采购等服务,解决货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降低货车司机的经营负担;要积极推进“司机之家”建设,切实改善货车司机的食宿条件;要深入了解货车司机群体的经营情况,真实反馈司机诉求,做好行业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经验推广
 
  (一)支持试点企业创新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在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冷链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推广无车承运物流模式,鼓励试点企业探索无车承运模式与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融合应用的发展路径,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试点企业,引导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二)鼓励企业联盟合作发展。支持试点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开放合作、互联共赢为原则,在货源组织、线路整合、网络覆盖、运力调配、装备设施、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合作,促进试点企业间业务合作、资源共享、共赢发展。引导试点企业与成品油销售、车辆生产制造与维修、金融保险等关联服务企业,以及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盟合作,加快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创新,提升物流服务便捷化、网络化、一体化水平。
 
  (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跟踪试点企业在整合物流资源、创新监管模式、推进产业融合、服务货车司机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及时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领带动行业转型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